法律中傳銷要錢有先例? 鏈接下載
法律要錢有先例
張女士兩年前被騙到廣西做傳銷,她被“洗腦”后,她將其朋友施先生也騙到廣西做傳銷。后來,施先生得知上當后,將張女士告上法庭,法院判令雙方均有責任。12月4日,五華法院執行法官在昆醫附二院找到張女士,張女士一聽說要被處罰款,竟下跪求情:“法官,我錯了,不該躲,但我也是受害者……”
起因 ?
拉朋友下水做傳銷
2007年中旬,張女士邀約朋友施先生到廣西桂林宣傳“連鎖銷售陽光工程”(實為傳銷),施先生被傳銷人員“洗腦”,對外宣稱:投資69800元,就能成為千萬富豪。在張女士和侯女士的慫恿下,施先生決定放手一搏,拿出多年的積蓄做“連鎖銷售陽光工程”。
2007年7月24日,施先生按照張女士和侯女士的要求,將69800元打在侯女士的銀行賬戶上,施先生打款后第二月,便得到19000元。
半年時間過去了,施先生發現所謂的“連鎖銷售陽光工程”并不陽光,他們做的就是傳銷,施先生要求退回投資剩余的50800元,卻遭到拒絕。施先生回到昆明后,將張女士和侯女士(二人均是昆明人)一并告到五華法院,要求兩被告返還50800元。
法院 ?
原告被告均有責任
五華法院審理后,認為他們在整個過程中,各方當事人都是自愿進行的,判決駁回了施先生的訴訟請求。
一審宣判后,施先生不服,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訴。昆明中院審理認為:本案中,各方當事人均有過錯,一方面是侯女士和張女士在自己參加非法活動的情況下,以介紹、旅游等方式發展施先生作為下線,并從中獲得返款,其行為具有一定的主觀過錯,應當對施先生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另一方面,施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,在未對該非法活動的性質等進行詳細了解和理性判斷的情況下,輕信該非法活動能使其獲得利益,本身有一定的過錯,可以減輕張女士和侯女士的賠償責任,于是,認定張女士和侯女士分別承擔40%,施先生承擔20%。
今年6月19日,昆明中院作出終審判決:判令張女士賠償21720元,侯女士賠償21220元。
執行 ?
“老賴”多次關機不接
判決生效后,張女士一直躲著不露面,執行法官多次打她的電話,她只要一聽見是法官打的電話,隨即就關機。
12月4日晚上9點左右,執行法官親自找到張女士,由于張女士有經濟償還能力而拒絕償還,因此,執行法官決定對張女士進行處罰。張女士聽到這個決定后,竟然耍起潑并聲稱:“你們如果要處罰,我就死給你們看?!?/p>
執行法官說:“你的態度很差,還不知道自己的錯誤,要對你罰款?!睆埮慨敿聪鹿颍骸胺ü?,我錯了,你們不要罰款了,我愿意履行法院判的金額?!?/p>
第二天,張女士就叫其妹妹到法院交完了所有債務。
點評:
這個案子有例推作用,只要能立案,就可以得到結果,不滿意可以上訴到中院,所以很有實際意義。這是法律的直接打擊,這可不是負調控,罰款可是真格的。沒證據可以制造證據,推薦人能否因為沒有匯款憑證否認事實?銀行有底單可查詢的。說謊抵賴可能最后責任更大,承擔金額更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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億霖傳銷案”獲利萬元以上者將被追究刑事責任
作者:李舒 盧國強??????????? 文章來源:新華網???????? 更新時間:2009-11-13
北京警方10日表示,公安部門將采取措施繼續依法追繳“億霖傳銷案”涉案人員違法所得,獲利萬元以上者將被追究刑事責任,11月底如主動自首并退回違法所得可依法從輕、減輕或免除處罰。
北京警方表示,為繼續依法追繳億霖案件涉案傳銷人員違法所得,最大限度減少購林人損失,近期公安機關將采取以下措施追繳違法所得:一是在11月底前,鼓勵參與“億霖傳銷案”、且違法所得在1萬元以上尚未退回贓款的人員,主動向公安機關自首,退回違法所得;二是11月底前沒有主動退回違法所得的涉案傳銷人員,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繳,并視事實和情節追究刑事責任;三是億霖案件購林人和社會公眾可向公安機關提供相關線索,協助公安機關追繳涉案贓款。
北京警方相關負責人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說,億霖集團銷售林地的營銷模式是典型的“金字塔”結構,其銷售人員共分4級,由低到高依次為銷售代表、銷售主管、銷售經理、銷售部長。各級銷售人員均無固定工資,其收入全部從被發展的購林人的購林款中按不同比例提成,業績越高提成越高,上級以下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獲取報酬。銷售人員必須自購林地10畝以上才可以介紹他人購林并獲得提成資格,以此方式收取入門費。經查證,億霖集團上述銷售林地的模式完全符合《禁止傳銷條例》中對傳銷各要件的規定,屬于傳銷。
根據我國刑法、《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》《禁止傳銷條例》之規定,積極參與億霖集團傳銷活動,積極發展下線且有違法所得的,屬于傳銷參與人員;其他以投資林地為目的、未發展下線,也未獲取違法所得的購林人,不屬于傳銷參與人員。
警方指出,傳銷參與人員所取得的收益,完全是按照級別、業績從購林人購林款中獲取的提成,而違法所得在1萬元以上的傳銷參與人員,已達到了刑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非法經營犯罪的追訴標準,警方將追究其刑事責任,違法所得必須退回。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,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,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。參與億霖集團傳銷犯罪且違法所得在1萬元以上的人員,除主犯外,其行為雖然已觸犯刑法的相關規定,如主動到公安機關自首并退回違法所得,可以依法從輕、減輕或免除處罰。